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
其他垃圾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不仅造成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垃圾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及其他垃圾,包括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乡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
三、各村(居)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
四、各村应将严禁野外用火、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垃圾。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七、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科,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设立举报电话:7591001(乡政府)、13687997319(乡环保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新泉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来源:新泉乡、芦溪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