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芦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仿声、网捕、拣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
举报电话:0799-7551036 0799-7048158
特此通告。
芦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