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关于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决策部署,2024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烟花爆竹领域铁腕整治、重拳出击,侦破了一批案件,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为持续强化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市公安局现发布10起典型案件:
案例1:张某某、荣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于7月6日组织警力及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业务骨干赴湖南临澧、浏阳和萍乡本地集中收网,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人(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9人),对原材料供应商、非法生产者、收购销售人员等予以了全链条打击,在湖南临澧非法生产现场查获成品“大西炮”1327箱(约39.81万枚),半成品1830盘(约11.16万枚),包装纸箱及其他辅助用品200余件。
经查,张某某、荣某某等人租用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爆竹厂用于非法生产销售大西炮、大战神等超药量烟花爆竹,张某某、荣某某、肖某、黄某某、刘某某、荣某某、陈某等7名股东秘密结伙,其中张某某为大股东,负责购买高氯酸钾、硫磺、铝银粉等易制爆危化品原材料和销售;荣某某负责从萍乡、浏阳购买筒子、包装盒等材料;肖某负责联系筒子生产商,并安排荣某某负责运输;黄某某负责在临澧厂内管理日常事务(生活消费、租房等)和记账(进库、出库、工人工资);刘某某负责半成品简子的生产;陈某系荣某某外甥,负责在临澧生产窝点管理生产、运输相关工作,该团伙驾驶2辆厢式货车,6月18日凌晨以来多次往返临澧、萍乡。另外该团伙招募了6名当地群众从事半成品封装工作。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违法行为人也已被行政处罚。
案例2:黄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7月5日下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安源分局在安源区高坑镇查获一处非法生产窝点,并在现场查获“西炮”半成品94袋,空筒350余盘,高氯酸钾2袋,珍珠岩粉10袋,硫磺3袋半,铝镁合金粉0.5袋,复合铝粉3袋,固引剂36包。经查,2023年11月底黄某在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境内一个养殖场制作“西炮”,后因担心被查且生意不好就暂停了生产。2024年3月底,黄某想再次通过生产烟花爆竹牟利,就通过刘某某的介绍找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一处厂房,与房东邱某某商量租用其厂房用于生产制作烟花爆竹。2024年5月,黄某找人购买了生产原材料开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5月31日黄某担心被查,便将原材料存放在厂内没有进行生产,直至6月26日左右,邹某某找到黄某要求购买“大西炮”。黄某便开始生产并出售“大西炮”给邹某某。黄某还制作生产了“小西炮”等烟花爆竹销售给“郭某”、荣某某。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7日被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杨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4年6月6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在湘东镇泉塘村塘背组王某某家闲置房屋及屋后闲置猪舍中发现两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而后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名,其中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2人,收缴烟花爆竹原材料高氯酸钾4袋、硫磺2袋、引线4箱、硝酸钡2袋、固引剂15包,成品“大地开花”小型烟花298饼,冲压机1台,打孔机1台,其它生产类工具若干,同时收缴具有爆炸性的烟火药180余公斤。
经查,2024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张某等四人商量合伙到湘东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张某找到湘东镇泉塘村李某某,要李某某帮忙寻找非法生产地点。李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找到本村王某某,租用其闲置的养猪场。后张某某等人在该养猪场的猪舍内非法生产大西炮爆竹。
2024年5月19日,张某某、刘某、杨某某、张某驾驶厢式货车运来从黑市购买来相关原材料,运来塑料脚盆、筛子、电子秤等工具,聘请了上栗县鸡冠山乡的周某某、吴某某为和硝拌药师傅。该团伙在猪舍内非法生产名为“大西炮”的爆竹,该爆竹长约5厘米,直径为1.5厘米,每饼61个,单个含药量在2克以上,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个含药量小于0.2克的标准,具有极大风险隐患。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该团伙非法生产大西炮爆竹约8000饼,做好的产品由张某某、刘某、杨某某找买家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
案例4:谢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福田派出所联合福田镇人民政府在福田镇战山村设立“打非治违”检查站开展通道查缉时,查获一辆装有70箱引线的蓝牌厢式货车。
现场盘问该车司机黄某某得知,其雇主谢某系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引线厂负责人,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许可生产鞭炮和引线,但生产的引线只能供应本企业内部。
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明知引线不能外销的情况下,仍与福田镇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对接,安排司机黄某某驾驶车辆将引线从长平厂里运送到福田镇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每次30件至75件(箱)不等,其中每件基本上9千米,每1千米俗称1万,销售价格为每万引15.5元(即每件售价139.5元),共计销售金额为40万元左右。
最终,黄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7日,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5:肖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4年7月5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家住上栗县长平乡长平村的肖某在无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开发区福田镇望甲坊附近销售“大西炮”爆竹。
经查,2024年4月,肖某与邹某某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2024年6月12日肖某联系邹某某,称有一批“西炮”出售,邹某某因其朋友有购买“西炮”的需求,可赚取差价,便从肖某处购入“西炮”,并转卖给范某某,从中获利。
2024年6月28日范某某的小舅子“张三”联系邹某某购买“西炮”,2024年7月2日邹某某再次联系肖某购买了“中西炮”、“大西炮”等,并转卖给“张三”,从中获利。
肖某、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6日被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6:李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7月1日上午,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接到举报称:位于芦溪县芦溪镇东渡村的李某家中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嫌疑。办案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在李某家中四楼发现大量生产烟花爆竹工具、半成品、成品,现场扣押“波波”烟花(装有烟火药的拉环小烟花)共计179箱。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从2016年开始在芦溪县某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报关员,长期从事烟花爆竹领域工作,并熟练掌握出口型“波波”烟花制作工艺。2023年,浏阳市的杨某某、徐某、程某某、万载县的曾某某、上栗县的周某等多人找到李某要其帮助生产出口型“波波”烟花并收购。李某从2023年至今,在浏阳市某烟花厂购进含有烟火药的拉环半成品,再将半成品下发给芦溪县居民欧阳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10人在各自家中制作成品(以上10人均以非法制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处罚并扣押收缴全部烟花),在制作完成后,李某将成品烟花销售给浏阳市的杨某某、徐某、程某某,万载县的曾某某、上栗县的周某等人。
2024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7:张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4年6月28日,上栗县桐木镇打非办将涉嫌非法经营的张某某移送至上栗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份前后将“足球炮”“俄罗斯转盘”等烟花爆竹半成品放置在其位于桐木镇湖塘村八角园的家中包装成成品,后张某某将这些烟花爆竹出售给欧阳某某、张某某等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6月2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8:肖某某非法经营案
上栗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在办理一起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件中发现,家住上栗县桐木镇小埠村的肖某在未办理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大号战神”爆竹销售给万载县一出口花炮厂,共计10余万元。
经查,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肖某到宜春市万载县一出口花炮厂结识了该厂老板辛某某,肖自称有“大号战神”爆竹,如果辛某某有需求可与其联系。2023年11月23日,辛某某联系肖某,两人商议好,辛某某从肖某处购买“大号战神”。随后,肖某从宋某处(另案处理)进购“大号战神”运至万载县某出口花炮厂。2023年11月28日,辛某某又联系肖某要购买“大号战神”。肖某又在宋某处购买了“大号战神”转卖给辛某某。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肖某于2024年6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9:周某某非法经营案
上栗县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接市专班推送线索,称有一名叫“周总”的男子涉嫌非法销售“希炮”爆竹。县专班立即调度县公安局会同鸡冠山派出所民警进行核查,于2024年7月1日21时许,在鸡冠山乡豆田村下屋厂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周某某抓获。
经查,2024年1月份开始,周某某因无正当经济来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萌生倒卖烟花爆竹的念头。后家住万载县株潭镇的高某某向周某某预订加特林烟花成品。随后周某某便向桐木镇某厂的黎某购买加特林成品并转卖给高某某。期间周某某还从金山镇紫阳花炮厂、龙鑫花炮厂购买红炮销售给湖南省浏阳市的谭某某、陕西省的梁某等人,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10: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4年7月3日,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在办理一起非法制造危险物质一案中,发现家住上栗县上栗镇胜利村的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带引线的内筒”,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查,李某某在无任何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23年4月份开始租用施某某位于上栗县金山镇简村施家湾的花炮厂房,并从施某某、杨某某等人处购买引线,后雇用施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厂房内非法生产“带引线的内筒”,再将非法生产的“带引线的内筒”贩卖给“扬长烟花”“童洋烟花何永江”等人以及上栗县某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上栗县某花炮厂,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4年7月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下手工序加工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高危险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拧紧责任链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营造浓厚的社会安全稳定环境,特温馨提醒广大居民朋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以及下手工序加工活动。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工棚、农用场所等其他建筑物租借给单位或他人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下手工序加工等活动。
三、一经发现以上行为,将依法予以没收产品和生产机具,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支持配合,积极劝阻。同时,欢迎如实举报烟花爆竹非法加工、经营、运输、储存行为,举报烟花爆竹“一条龙”非法生产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况予以3000-300000元现金奖励。
四、对以往参与、正在参与的非法生产作案人员和为非法生产提供便利的人员,鼓励其进行内部举报非法生产行为,对其提供的非法生产线索,经查实一视同仁予以奖励,且有关部门可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市公安局“打非治违”工作专班举报电话:6776333,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780110,“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如下图:
我们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文明、安全、幸福是我们共同愿望,让我们共同携手,积极行动,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萍乡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