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李海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芦溪县委批准,芦溪县纪委县监委对芦溪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李海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海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不信马列信鬼神,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招录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侵害群众利益,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李海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芦溪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芦溪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海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芦溪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海明,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江西芦溪人,在职大学学历,2001年5月参加工作,201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芦溪县新泉乡大安中心卫生院、芦溪县源南乡卫生院、芦溪县中医院、芦溪县人民医院工作。
来源:廉洁萍乡微信公众号